参改的副厅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编制人数20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编制人数200人以上的,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和1辆应急保障用车。各参改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并进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各参改单位内设有老干部服务机构的,严格按每80名离退休干部(在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已经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人数应除外,不得重复计算)保留1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不足80人不予以保留,原来没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或车数少于该核定标准的,按原车数保留。
校车可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保留校车应当喷涂醒目标识,明确管理办法,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
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班车的,应从严予以认定,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
驻地在安康之外的市属事业单位根据所在地车改相关政策要求和进展情况,按照属地化原则制定方案,由主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开展审批。
全市副厅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车改后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事业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参改单位不得借公车改革新增车辆。